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和禄丰产业园区、牟定产业园区、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
《楚雄州加强园区利益共享推进协作发展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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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加强园区利益共享推进协作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集聚资源优势,发挥园区比较优势,持续推进利益共享,布局优化,确保重特大产业项目落地,促进重点园区加快发展,重点产业向心集聚,县域发展特色彰显,区域经济业态平衡,形成全州园区“联动式+内涵式”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坚持“州级统筹、试点推进、县市对接、园区协同、企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突出大抓产业、主攻工业的产业导向,牢固树立全州产业发展和资源配置“一盘棋”理念,以州内各级开发区(国家高新区、省级产业园区)为载体,通过园区协作发展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实现州内各级开发区集企成链、集链成群,园区经济发展“引擎”动力强劲,推动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园区指楚雄州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
本细则所称协作项目指:1. 跨县市搬迁产业项目。主要指由转出和转入两地县市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州各级税务机关,因产业链整合或有特殊落地需求而进行跨区域重组或异地迁建至转入地的产业项目;2. 跨县市招商合作项目。指转出地县市通过招商首谈并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资源要素保障,通过最终协商在转入地落地的项目;3. 跨县市或州市园区共建项目。指双方县市通过合作共建园区共同引进的落地项目。
本通知所称利益共享,是指合作双方政府间的财税利益、经济指标共享。
本细则适用于楚雄州内园区跨区域协作发展,州外(含省外跨省际飞地)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通过双方协商,以双方合作共建、托管“园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的“州/省际飞地”园区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支持的跨区域协作项目需与转入地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相符,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布局建设除必要安置用房外的各类房地产项目。
对州内各园区原已达成合作协作的跨区域飞地经济类项目按照原协议履行。
三、试点推进打造云甸“园中园”
为突出打造“重点突出、试点引领”的园区利益分享发展格局,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避免同质化竞争和内卷式发展,促进各种资源高效使用。以楚雄高新区云甸片区为全州打造园区利益共享协作发展的“园中园”试点,充分发挥云甸“园中园”产业集聚高地和经济发展“主引擎”作用,坚持“空间集聚、园区集中、产业集群”原则,加快绿色制造(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绿色化工(医药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式发展。由州级相关部门和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建立云甸“园中园”入园项目联审联席会议制度,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入园项目亩均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原则上其他县市园区不再建“园中园”,除本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外的符合云甸“园中园”产业定位的项目全部向云甸“园中园”聚集。力争到2027年,云甸“园中园”产值达200亿元以上。
四、云甸“园中园”协作模式
探索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合作共建、招商协作、“飞地”园区、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等形式。
(一)州内协作模式。按照有利产业集中、布局优化、延链互补的原则,州内其他省级产业园区向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开展的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迁建或下游企业重新布局落地;通过合并或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方式向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跨区域整合,实现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合作模式。
(二)“州\省际飞地”模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通过双方协商,以双方合作共建、托管“园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省际飞地”园区。
(三)协作招商模式。集中力量打造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通过县市或园区间招商首谈并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资源要素保障,通过最终协商落地的项目。
五、云甸“园中园”分享机制
原则上协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拟定合作双方责任及收益权重。
(一)责任分工。楚雄高新区负责征地及农转用报批、土地指标供应、环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属地责任。根据项目属地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耕地占补指标原则上由转出县市承担,转出县市无法承担的,由州级统筹或由楚雄市部分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转出县市承担协作项目招商引资的主体责任并在项目正式落地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后,组建项目工作专班,参与推进项目建设、投产、达产。
(二)集中资源。集中全州各类产业优质资源(矿产、土地、指标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起设立园区发展基金,基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建设,根据项目入园所属情况进行分劈。
(三)税收分成。以项目投产时间为基准,3年内协作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项目收益性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楚雄市税务部门征缴税收后由州级财政部门划转给转出地县市政府或园区,期间企业产生的政策性退税由转出地承担,3年后由州人民政府统筹重新确定分成比例。
(四)指标分成。项目产生的相关统计指标(产值、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由楚雄市负责统计,报州级统计部门用于统计各县市月度经济指标、核算地区生产总值等。(协作项目指标数据仅用于飞出地园区考核,不得对外公布使用。楚雄市园区基本统计数据按“在地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和使用,用于国家级高新区综合评价)
(五)成本共担。转出县市承担在云甸“园中园”所实施协作项目的土地、林地取得成本相关费用,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转出县市不再承担。
(六)要素保障。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全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环境容量指标,各县市在楚雄高新区云甸“园中园”新建项目的所需各项用地指标由州级进行统筹保障。大力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切实缩短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六、保障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园区协作各项工作原则由州级统筹,园区为实施主体。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园区协作项目库建设并配合州大比拼办完成园区考核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与新能源开发企业的对接洽谈,确定绿色基金的收取;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园区协作项目协商指标分成;州统计局负责协作项目产值核算;州税务局负责协作项目税收征管;州财政局负责监督并落实协作项目转入地将应得收入划转转出地;州审计局负责对各级财政投入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二)明确考核奖励。对开展飞地园区有实质性推动项目落地的园区由州发展改革委向州大比拼办提出考核加分建议。
(三)落实项目支撑。建立州级“飞地经济协作项目库”,在库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州级重点项目,将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且符合条件的协作园区项目申报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倾斜支持,对各类产业资金支持予以优先申报。
(四)强化要素保障。对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协作项目,由州级对土地指标、排放指标等要素予以优先支持。对协作项目涉及的审批流程按照“优事快办”的原则提供全流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五)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园区探索运用各种协作类型主动对接州外、沿边、省外园区开展协作建设,用好用活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产业“蓄水池”。对沪滇产业协作及新出现的其他跨区域协作利益分配事项,可同时参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和本细则要求,结合客观实际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模式、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