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第八条申报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运营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法律关系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毕业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10%。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沿边产业园区内与周边国家共建的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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