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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052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12-10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丽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丽,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职工。周丽于2025年6月3日19:00左右在楚雄州妇幼保健院东瓜新区妇科住院部护士站跌倒。医院诊断:在同一平面上滑倒、绊倒和摔倒,无明确受伤害部位。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李舒玲,健之佳楚雄丰胜路分店职工。李舒玲于2025年9月28日12:15左右在健之佳楚雄东盛东路分店门口悬挂气球串时在门口阶梯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江,楚雄科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赵江于2025年2月23日,从洱源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部返回洱源县县城项目部途中,20:08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1:30死亡。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赵江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聂义杰,楚雄市庞氏口腔门诊部职工。聂义杰于2025年10月3日上午08:20左右去上班途中在楚雄市东瓜镇太阳历大道51号外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聂义杰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自柏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职工。自柏青于2025年10月25日上午11:30左右在楚雄市鹿城东路东兴体育馆参加楚雄邮政职工气排球比赛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顺娟,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职工。杨顺娟于2025年10月25日凌晨01:50左右在楚雄卷烟厂制丝车间拉物料车时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徐丽萍,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职工。徐丽萍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09:25左右在楚雄卷烟厂仓储科原料库整理烟叶扫码标签时,被两排烟箱挤压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吴启荣,楚雄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职工。吴启荣于2025年11月8日15:00左右在楚雄市鹿城供电局羽毛球馆(环城西路)参加楚雄州州直机关职工运动会男子羽毛球单打比赛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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