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地图】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