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黄树波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黄树波, 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职工。黄树波于2025年10月24日12:30左右,在裕丰药业生产区6号楼5楼固体制剂(二)车间内包装(一)室1号联机线进行感冒灵颗粒包装操作过程中被机器夹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罗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罗华于2025年11月13日16:30左右,在楚雄州政务中心1号篮球场参加楚雄州州直机关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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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