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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64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6-00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文  号:

当事人:楚雄荣熙旅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300MA6M******

法定代表人:杨*荣

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09******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路****小区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1页,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2份3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三:由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提供的《楚雄州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核查比对名单》2份共2页,证明楚雄荣熙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检查照片打印件 1张,证明楚雄荣熙旅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获取的楚雄荣熙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公示报告4份 4页,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荣熙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信息2份2页,证明当事人无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罚告[2025] 5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连续两年(含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taptap官网下载入口安卓版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25日。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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